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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供热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二条规定: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企业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向居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供对既向居民供热,优惠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供热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供热企业,向居是民供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优惠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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